倚马公文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收录于 2026-08全文约 7018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闽政通APP

数字“第一家园”

互动交流

12345便民服务平台

无障碍浏览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07年6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五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1" class="fzwj" style="display: none;">

废止,失效( 宣布失效)

2026-08-22 08:21

微信

微博

QQ空间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普活动,包括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风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 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充分发挥科普在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遵守科技伦理,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科普为名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普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普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流机制,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培训基层科普人员,增加科普经费投入,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科普网络,提高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并将科普工作作为科技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参加的科普工作协调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科普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科普工作重要问题。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科普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利用并发挥科普网络和组织的优势,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气象、地震等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应当结合本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教育、新闻出版和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普创作,编写科普读物,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

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评选办法经省科普工作协调制度会议确定后,由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评选,评选结果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对评选为优秀科普作品的,向社会推荐,并对其作者和出版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增加科普内容,提高公职人员科学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校园科普活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论文撰写、科技考察等科普活动,培养学生学科学、爱科学的兴趣和科技创新精神。

在中小学校建立科技辅导员制度。

对中小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及所在学校和辅导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资源,开展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有条件的社区可以设立科普学校,组织居民学习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五条 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发挥农村科普组织的作用,推动农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和科普队伍的建设,提高科普服务能力。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成人教育机构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以及村农民技术员、文化协管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乡村医生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向农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竞赛、技能培训等活动中,宣传、普及与生产经营、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有关的科技知识。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科普组织,充分利用自身科技资源,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以提高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为重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老年科技工作者发挥自身专长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科普宣传,增加科普节目的播出时间,免费播放公益科普广告;综合类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专栏、专版、网页,宣传科普知识。

宣传单位和广告业主应当在城镇公共宣传栏和户外公益广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普内容。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图书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公园、商场(店)、机场、网吧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特点,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宣传。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景观特点,在景区设立科普宣传栏,在景点介绍中增加科普内容。

第二十条 高等院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

第二十一条 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气象台(站)、文化馆、图书馆、科技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以及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是开展科普活动的主要场所。科普网站或者网页是虚拟的网上科普场所。

科普场所应当发挥展示和教育的功能,面向社会开展科普活动。

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除向公众常年开放外,还应当对青少年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对现有科普场馆、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做好利用、维修和改造工作,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经费困难的,同级财政应当予以补贴,使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科普宣传、展览展示、研究、创作等各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二)承担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委托的科普项目;

(三)向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享受优惠政策,获得报酬、奖励和其他合法权益。

科普工作者的科普著作、论文、直接参与或者指导的县级以上科普竞赛的成绩、获得的科普奖励等科普工作业绩,作为其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

本条例所称科普工作者,包括各类专职或者兼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编译、教育、展示、出版和青少年科技教育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组织等机构的科普工作人员,以及科普工作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普产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企业,投资兴建科普场所、提供科普展品和教具、维护场所运行,促进科普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

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可以按照市场机制运行,培育科普展览、展品等市场,发展科普产业。

第二十四条 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科普事业。

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与交流。鼓励和支持闽台、闽港、闽澳间开展科普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出版综合类科技报纸、科技音像制品;

(二)经认定的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基地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

(三)经认定的科技馆、博物馆等科普基地非商业用途进口科普影视作品;

(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其他有关单位举办的经认定的各类科普活动;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科普事业的捐赠。

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增加对农村和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资金扶持,保障科普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科普经费用于科普事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科普经费以及社会组织、个人捐助科普事业的财产,必须用于科普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场馆及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投资计划。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应当建立科技馆或者科技活动中心。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科普画廊(橱窗)、科普活动室。在社区和街头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的,有关部门应当免收有关费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科普场馆和设施的,应当同时给予重建。重建的科普场馆、设施的规模和标准不得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标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科普为名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改变用途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挪用、截留科普经费以及社会组织、个人捐助科普事业的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占、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0" style="display: none;">

附件:

0">

文字解读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反垄断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版权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央驻闽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气象局

福建省地震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铁路办事处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二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各省区市

福建日报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东南网

福州日报

平潭时报

其他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

福建省纪委监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福建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福建党史方志网

福建省创新研究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福建省地质局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福建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

福建省图书馆

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

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福建文明网

信用中国

信用中国(福建)

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省政府部门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部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国家航天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反垄断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中国气象局

国家行政学院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央驻闽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福建省气象局

福建省地震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中国民用航空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财政部福建监管局

商务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铁路办事处

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二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新闻网

福建日报

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

东南网

闽东日报

平潭时报

其他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

福建省纪委监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福建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福建省直机关工会工委

福建党史方志网

福建省创新研究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福建省地质局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福建省经济信息中心

福建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

福建省图书馆

福建省卫生健康监督所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网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

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

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

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福建文明网

信用中国

信用中国(福建)

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

新媒体矩阵

省政府官方微信

闽政通APP

福建发布政务微博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谷歌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该文档仅供预览,如需下载请打开倚马公文网页下载原始文档,禁止索引文本内容后重新生成文档。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

用这个框架,写你的版本

把你的素材要点交给 AI,按本文结构生成初稿,再用人味改写去 AI 味、套用领导旧稿风格。

立即试写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单篇 9.9元/篇 · 注册赠点数 · 素材自动脱敏 · 成文标注 AI 生成

规章制度写作常见问题

规章类公文的条文体例有什么讲究?

一般按「章—条—款」结构:第一章总则写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中间各章写具体规范,附则写施行日期和解释权。条文表述用「应当」「不得」等规范用语,一条写一件事。

办法和规定有什么区别?

规定侧重对某方面工作作约束性安排,相对原则;办法侧重具体操作程序,更细、更可执行。两者都是常用规范性文种,常配套使用。

制度类文件的施行日期怎么表述?

常用「自××××年××月××日起施行」,同时写明原有相关规定是否废止;修订版一般在标题下注明「××××年修订」。

更多规章制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