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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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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2011年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确立了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基本原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我省先后出台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等配套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全省房屋征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房屋征收工作量大面广,时间跨度长,历史遗留问题多,如:部分地区征收程序不够规范、补偿安置落实不到位,拖欠补偿款、逾期交付安置房问题时有发生,政府支付超期过渡费给地方财政带来沉重负担等问题;部分项目存在大拆大建、圈而不动等现象;征收补偿信息公开不够充分,群众参与度有待提高。为进一步统一全省房屋征收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在整合现行法规政策基础上,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意见》共五个部分、二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要求(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是坚持科学决策、量力而行;三是坚持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其中,“先补偿(安置)、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核心制度,本《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要确保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全部落实到位,再有序推动征收工作。坚决杜绝拖欠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及逾期交付安置房等行为。

(二)规范征收程序(第四条至第九条)。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决定程序,对征收范围确定、房屋调查认定、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公告、房屋价值评估等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

(三)做好补偿安置工作(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这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对补偿方式、装修补偿、临时安置、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公共服务待遇、补偿签约、协议履行、搬迁交付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四)特殊处理情形(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一是房票安置。结合商品房市场库存情况探索试行房票安置,但不得由此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二是项目调整。对已启动补偿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的,可与被征收人平等协商解除原协议。三是骗补整治。严厉查处、打击骗取征收安置补偿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上级部门监督指导职责,要求落实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估价、测绘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健全征收项目档案管理,落实“一户一档、全程可溯”要求。

三、重点举措有哪些?

(一)严格“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原则。《指导意见》要求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确保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全部落实到位,再有序推动征收工作。征收补偿费用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拖欠补偿款、临时安置补偿费,以及逾期交付安置房等行为。

(二)规范征收程序,保障公众参与。征收补偿方案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并提出异议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明确临时安置期限和逾期责任。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补偿费,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超过约定过渡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应按不超过原约定标准2倍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逾期交付超过24个月仍未交付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货币补偿或调整为其他房源安置。

(四)确保基本公共服务待遇衔接。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的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选择迁入户籍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因房屋征收迁入的居民与迁入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五)探索试行房票安置。结合本地商品房市场库存情况,可探索试行房票方式进行安置,但不得由此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六)从严整治骗取安置补偿行为。严厉查处通过虚假申报、违规改造等手段骗取征收补偿款、安置住房等权益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效力,追回被骗取补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征收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档、全程可溯”管理要求,逐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为项目审计、纠纷调处、权益核查提供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下发之日后发生的征收补偿行为,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出台新规定或形势任务发生变化视情况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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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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