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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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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机制,补齐基层消防工作短板,强化基层消防力量建设。2026年,制定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开展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点)试点建设,推广成熟经验,形成制度成果;2027年,优化工作举措,形成基层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推动消防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一)压实属地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由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乡镇(街道)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明确消防工作专门力量,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按照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教育、消防演练等工作。

(二)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加快完善基层消防治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基层消防工作,坚决杜绝空档盲区。县级消防救援部门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统筹基层消防工作,负责协调指导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等制度。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统筹现有基层应急和消防等力量,试点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点)。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与乡镇(街道)专兼职救援队融合运行、一体管理,由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联系,按照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共同开展安全隐患巡查、险情报告和初期处置、安全宣传教育、救援和训练等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工作,推动基层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融合发展。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点组织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网格员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群众性消防工作。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完善隐患发现报送、分办移交、查处反馈等制度。将消防工作列为村(社区)管理重点,纳入村(社区)工作事项指导目录和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内容。支持各级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强化人才、装备、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方面保障。

(三)深化协同履职尽责。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乡镇(街道)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动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隐患日常排查、火灾预防、应急疏散演练等,发现无法彻底整改的消防隐患及时上报;指导村(社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要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城市更新、特色旅游等重大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基层消防安全需求。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局要强化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强化综合监管效能

(四)健全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实施。省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指导市、县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市、县消防救援部门及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风险等级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有承接意愿、承接能力和工作需要的乡镇(街道),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消防救援部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部门作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五)实行防消一体执法监管。制定消防救援站消防监督执法实施细则,消防救援站主要承担灭火救援任务,并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相应行政处罚等工作。打破防火监督干部等岗位限制,支持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消防执法监管工作。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火灾简易登记等事务性、保障性工作。

(六)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实际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划分片区,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中按片区配备专业力量,组织实施片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消防工作。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统一培训,向各乡镇(街道)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派驻至少1名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助做好协调联络,推动工作落实。

(七)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组织参加消防监督专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在消防救援人员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中纳入基层消防监督业务知识。通过组织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到专业机构进修学习等方式,提升基层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八)发动各方力量多元治理。统筹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力量,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和消防监督检查有机衔接,实现检查信息互通共享、风险隐患线索相互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统筹调度乡镇(街道)消防工作人员、网格员、各类基层消防队伍等力量,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村(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积极协助配合。乡镇(街道)按照履职事项清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程序及时移送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四、强化行业消防管理

(九)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行业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针对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强化行业约束和惩戒,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在人才、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乡镇(街道)支持。在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消防安全要求,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新产业新业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具体特点,由县级以上政府及时分析研判,明确监管职责。

(十)严格行政审批源头管控。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和运营。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优化对既有建筑更新改造的规划管理。严格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审批,强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加强小型工程项目规划建设使用审批管理,提高备案项目抽查比例。严格执行与公共消防安全密切相关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电器产品、建筑保温材料等产品标准。强化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抽查检查,依法查处不合格、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十一)突出消防科技赋能应用。用好全国消防综合监管服务和火灾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做好互联互通,强化基层隐患辅助识别、预警预报自动提醒等智能服务。将消防数字化全面融入各级数字政府、韧性城市和城市运行管理中心等城市公共安全数字建设,强化数据资源共享。积极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推行非现场监管,全时段对基层单位和居民小区畅通消防车通道、日常防火检查、消防控制室值班等情况进行监测。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应用数字技术开展消防工作。

五、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十二)加强单位自主管理。各类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逐级逐岗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实施消防设施设备标识化管理。对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要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确定牵头主体实施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乡镇(街道)等报告。

(十三)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各地要指导住宅小区及小单位、小场所,落实消防设施配置、疏散通道畅通、消防宣传培训演练等要求,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住人等行为,坚决遏制“小火亡人”事故。加强对养老机构、医院、学校、商超餐馆、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检查。严格落实建筑防火、用火用电、装饰装修和保温材料、消防设施、安全疏散、消防控制室值班等消防安全要求,强化电动自行车和油烟管道管理。各级政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强化火灾高风险区域、场所综合治理,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整改解决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消防设施缺建、停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快推广新型智能化消防产品,将独居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住所,以及老旧小区、出租房、经营性自建房等场所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报警器、简易喷淋装置等,纳入民生实事项目。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共享区域性消防控制室。

六、强化社会协同共治

(十四)从严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火灾预防服务。强化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保险、信贷、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十五)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各级政府应将消防安全素质教育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大力开展以消防法律法规、安全疏散逃生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中小学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消防教育,推动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避险知识进课堂、进校园。村(社区)要强化宣传教育能力建设,利用各类媒介推送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的消防安全常识,针对火灾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段和“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开展靶向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做到人人会自救、人人会逃生。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依托各地防灾减灾体验场所,丰富消防体验内容,加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救援站、微型消防站向公众开放力度。健全火灾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社会群众和单位员工主动报告、积极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

(十六)开展重点人群实操实训。发挥市县党校(行政学院)作用,强化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消防安全培训。针对基层消防工作人员以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网格员、志愿消防队员、物业服务企业员工、保安员、保洁员、服务员、护工等重点人群,大力开展初起火灾处置、组织逃生疏散等实操实训。支持省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开设消防安全治理、工程消防技术相关课程。

(十七)推进消防救援力量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纳入消防救援部门统筹规划布局,完善配套制度机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乡镇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推动各行政村结合实际,组建有车辆、人员、暖库、水源、经费的志愿消防队。鼓励各类单位、社区、居民小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联勤联训联调机制。坚持防消联勤、一专多能,开展灭火和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巡查、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补偿。广泛动员群众就近就便参与村(社区)消防志愿服务。鼓励引导基金会等社会力量支持基层消防事业发展。

七、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十八)加大为基层减负力度。推行基层简易执法,出台消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快速办理规定,对情节轻微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简化办案流程和取证规则。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帮助基层排查治理消防隐患。严格规范涉企消防监督检查,实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

(十九)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制度规定,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出台防消一体执法监督配套制度,严格消防监督检查范围和内容,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管理监督。持续强化行风作风建设,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

(二十)严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职责。对未造成亡人的一般火灾事故,强化技术及管理责任调查。对较大以上及亡人火灾事故,由政府根据火灾等级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清火灾原因和事故责任,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严肃追责问责。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一)严格考评奖惩工作措施。将基层消防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等重要内容。市、县、乡推动将基层消防工作成效作为基层干部奖惩激励的重要参考。对在基层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干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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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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