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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文号:商合函〔2026〕451号收录于 2026-09全文约 2170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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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原创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2026-09-01 15:00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发布单位】合作司

【发布文号】商合函〔2026〕451号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发展,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境外竞争行为、加强合规建设,深化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促进全球汽车行业发展进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4日

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发展,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境外竞争行为、加强合规建设,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影响力,促进全球汽车行业发展进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汽车行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市场竞争等生产经营行为,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汽车行业企业境外生产经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我国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践行《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要求。

第二章 规范境外市场竞争行为

第四条 企业可建立以成本为基础、国际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依法依规做好本企业零部件、整车等产品价格合规管理,不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 企业在制定整车境外市场建议零售价时,应按照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市场原则和商业惯例,针对本企业不同车辆配置设定清晰的价格梯度,避免因多频次、大幅度价格波动影响境外消费者利益和品牌形象。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地市场环境、税费结构、物流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家(地区)间价格差异,避免销售秩序混乱。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依规尊重东道国(地区)经销商、代理商自主定价权,并做好对经销商、代理商的合规监督。给予境外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激励时,应依规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并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第八条 企业在境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依法合规进行透明清晰的标价,不违规在标价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第九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有奖销售、免费试用、折价减价、赠送礼品、汽车金融优惠等促销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从当地商业惯例和文化习俗,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品牌展示和宣传活动时,应按东道国(地区)相关规定真实完整披露相关信息,不作虚假宣传,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维护中国汽车品牌形象。

第三章 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规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导向和东道国(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考察、商谈、建设、生产、定价、采购、服务等全流程合规。企业应加强产品出海评估,避免不符合目标市场和使用环境需求的产品出海。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东道国(地区)政治形势、宏观经济、社会安全、汽车产业等各方面风险研判,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排查风险隐患,提高境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汽车相关产品境外市场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做好市场研究和适应性开发,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境外市场需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相关劳动法规,按照平等机会和公平待遇等原则招聘雇员,重视开展汽车生产制造、销售推广等职业技能培训,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员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联网及自动驾驶相关信息收集、使用、保护及数据跨境传输等各类数据处理活动合规,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企业应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汽车行业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境外市场布局和保护,防范侵权风险。规范外观设计、零部件生产、通信技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妥善应对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建设,有效识别、评估和管控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道国(地区)气候法规与汽车行业减排目标等要求,推动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是对汽车行业企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提出的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应密切关注我国、东道国(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调整和完善本企业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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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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