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26〕16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低效利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在黔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矿业权低效利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矿业权低效利用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富矿精开”战略部署,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等低效利用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贵州产业优势,决定自2026年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矿业权低效利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分类处置、标本兼治”原则,全面梳理矿产资源“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等低效利用突出问题,有序规范囤积资源、待价而沽等不探不采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释放全省矿业经济潜力,更好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涵盖全省范围内所有有效矿业权和过期未清理矿业权,省级重点聚焦煤、磷、铝、金、锰等矿种,各市(州)、县(市、区)负责辖区登记权限内优势矿种的整治工作。
(二)整治的重点问题
此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合同不签”“欠费不缴”等四个重点问题。
1.圈而不探。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权利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探矿权人由于自身原因,在探矿权权利期限届满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续期申请;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自身原因未在探矿权权利期限内申请采矿权,或未提交探矿权保留申请;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占而不采。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由于自身原因6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后续项目审批许可手续,或未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补充完善申请资料,导致矿山连续停产、停建超过1年;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完成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办理,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矿山连续停产、停建超过1年;采矿权人在采矿权权利期限届满前,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续期申请;自然资源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不签。矿业权人由于历史原因未签订出让合同,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后未提交签订合同申请。
4.欠费不缴。矿业权人违反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未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矿业权人,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缴费通知要求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义务。
(三)不纳入整治的情形
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矿业权人停勘、停产、停建或矿业权无法续期的,不纳入整治范围。具体包括以下情形:司法机关查封、法院受理未审结、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未结案等;矿区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叠;非自身安全事故整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避让等安全管理需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大文物保护项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占用矿区范围;受产业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非自身原因情形。
三、整治措施
(一)规范矿业权合同管理
全省范围内出让矿业权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矿业权出让合同参照国家统一示范文本,补充明确勘查周期、建设周期、投资强度、生态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约束条件。
矿业权仍在权利期限内且未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矿业权人权益,引导其提交签订合同申请,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勘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未提交签订合同申请的,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勘查和建设开采活动合法合规;矿业权权利期限届满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勘查开采监督
探矿权人在探矿权权利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权利期限届满后不予续期;出现出让合同约定解除情形的,由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示矿业权人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据出让合同约定解除矿业权出让合同。
符合“占而不采”前两种情形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依法依规引导退出。
(三)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征缴
矿业权人须在权利期限届满前缴清出让收益,因逾期已产生资金占用费、滞纳金或违约金的,原则上应一并缴纳。欠缴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矿业权,已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置;未签订出让合同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依法下达限期缴费通知并依规计征滞纳金或违约金,逾期未缴纳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列入相应失信名录管理。
(四)积极盘活闲置矿业权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原因,导致探矿权暂时不能转为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在探矿权权利期限内提交保留申请的,经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予以保留,待相关限制条件解除后,由矿业权人向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探矿权解除保留登记。探矿权权利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的,矿业权消灭。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可抗力影响等特殊原因,导致矿业权过期的,经市(州)人民政府确认后,矿业权人于2027年6月30日前向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依约缴清相关费用后,依法申请办理矿业权续期登记、勘查许可、开采许可。逾期未申请续期或依法不予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矿业权消灭。
煤矿兼并重组实施方案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已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的煤矿采矿权,于2027年6月30日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未办理拟预留矿区范围的煤矿采矿权,于2028年6月30日前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逾期未申请或依法不予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矿业权消灭。
(五)依法注销无效矿业权
按照合同约定解除矿业权出让合同或矿业权权利期限届满后不予续期的,由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注销,矿业权消灭。
(六)提升服务质效
权限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月梳理临期矿业权,于矿业权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下达办理矿业权续期的书面提示。省自然资源厅在门户网站开设矿业权二级交易信息版块,矿业权人权证有效但无继续开发意愿的,由矿业权人提出自愿转让申请,省自然资源厅在门户网站动态发布矿业权转让信息,引导社会资本盘活闲置矿业权。
因立项、用地、用林、安全、环保等审批手续办理,导致矿山未及时投入勘查或开采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指导矿业权人完善报批材料,加快审批进程。
(七)加强长效管控
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矿业权批后监管,发现新增矿业权低效利用突出问题的,参照本工作方案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事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责任分工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统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省级矿业权登记和注销,督促指导各市(州)做好“圈而不探”“合同不签”问题核实和处置工作;配合省税务局开展全省“欠费不缴”问题排查和处置工作;按照审批权限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用地手续办理,加强批后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审批权限指导矿山企业做好项目核准手续办理,加强批后监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会同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梳理核实全省非煤矿山生产建设情况,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富矿精开”要求,严防“占而不采”问题发生;统筹全省权限范围内非煤矿山“占而不采”问题排查并提出处置建议,督促检查非煤矿山“占而不采”问题整改情况。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按照审批权限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环保手续办理,加强批后监管。
省应急厅:负责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负责按照审批权限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手续办理,加强批后监管。
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市(州)梳理核实全省煤矿生产建设情况,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精细开矿”要求,严防“占而不采”。统筹全省权限范围内煤矿“占而不采”问题排查和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煤矿“占而不采”问题整改情况;负责按照审批权限指导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手续办理工作,加强批后监管。
省林业局:负责按照审批权限指导矿山企业做好用林手续办理,加强批后监管。
省税务局:负责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全省“欠费不缴”问题排查和处置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矿业权低效利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主体责任,负责统筹开展问题核实和县级初步处置意见核定,统筹属地矿业权日常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属地矿业权低效利用突出问题现场核查,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加强属地矿业权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辖区内新增矿业权低效利用突出问题。
五、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从2026年9月开始,到2028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问题梳理认定阶段(2026年9月—10月)。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梳理全省煤、磷、铝、金、锰5类矿业权“圈而不探”“占而不采”“合同不签”“欠费不缴”问题台账,交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置意见,市(州)人民政府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处置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于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最终审核认定。
(二)分类处置阶段(2026年11月—2028年12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相关部门认定结果,有序推进分类处置;省相关部门按季度评估工作进展,适时开展专项整治现场调研指导。
(三)健全长效机制阶段(2028年12月底前)。省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动态完善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机制,切实防范矿产资源“圈而不探”“占而不采”等增量问题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等部门负责专项整治问题最终审核认定和日常工作调度,督促各地加快推进分类处置、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整治成效,切实防止“存量未清、增量不断”。
(二)压实工作责任。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细化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高质高效完成问题梳理和分类处置工作,持续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
(三)强化宣传引导。省自然资源厅定期梳理汇总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省相关部门结合职能职责,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解读,持续为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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