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提升全省基层火灾防控能力,近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政策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基层消防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火灾防控的最前沿。2026年3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为基层消防治理提供纲领性指导。当前,我省基层火灾防控工作仍存在责任体系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不足、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有待提升等短板,难以适配新形势下基层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需求。为加强和改进基层消防工作,营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按照《意见》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目标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效能、行业消防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社会协同共治、激励约束机制共7个方面、21项具体措施。一是工作目标,主要阐述了基层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两年工作目标。二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提出压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理顺工作体制机制、深化协同履职尽责等工作要求。三是强化综合监管效能,强调健全消防安全监管机制、实行防消一体执法监管,充实基层消防专业力量、提升基层执法监管能力、发动各方力量多元治理。四是强化行业消防管理,要求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行政审批源头管控、突出消防科技赋能应用。五是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加强单位自主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六是强化社会协同共治,强调从严监管中介服务机构、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开展重点人群实操实训、推进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七是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对加大为基层减负力度、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严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格考评奖惩工作措施予以明确。
三、《实施意见》突出特点
一是搭建“应消一体”基层架构。在《实施意见》中提出“统筹现有基层应急和消防等力量,试点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点)。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与乡镇(街道)专兼职救援队融合运行、一体管理,由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联系”“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对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统一培训,向各乡镇(街道)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派驻至少1名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等措施,强化基层消防安全治理组织机构建设。
二是保障“队站一体”组织运行。落实全国加强基层消防工作推进会关于“队站一体”工作部署,在《实施意见》中明确“乡镇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将进一步统筹我省已建成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森工、农垦移交后重新组建的政府专职队等力量,与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融合运行,共同开展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
三是强化“防消一体”专业监管。在《实施意见》中明确“制定消防救援站消防监督执法实施细则”“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实际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划分片区,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国家消防救援人员中按片区配备专业力量,组织实施片区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消防工作”等要求,通过专业监管力量下沉、消防员参与执法、消防救援站防消联勤,提升基层消防监管水平。
四是探索基层消防委托执法。借鉴浙江、河南等省份基层赋权委托执法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在《实施意见》中提出“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有承接意愿、承接能力和工作需要的乡镇(街道),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五是着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在《实施意见》中对“小火亡人”火灾防范,养老、医疗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检查等工作进行强调,并要求“各级政府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等,强化火灾高风险区域、场所综合治理,完善消防基础设施,整改解决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消防设施缺建、停用等历史遗留问题”。
六是突出全民消防普法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实施意见》中对各级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要求“村(社区)要强化宣传教育能力建设,针对火灾多发季节等重点时段和‘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开展靶向宣传教育,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明确“中小学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加强消防教育,推动消防安全常识和疏散避险知识进课堂、进校园”“各类单位、村(社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
倚马公文